为增强我院学生诚信考试意识🤌🏽🧑🦲,树立诚实守信的优良学风💕,营造良好的考风、学风,培养广大同学自强自律的精神,引导学生积极备考🤹🏽♂️、自信临考👋🏼、诚信应考,机电工程学院于1月2日至1月5日开展“文明考风,诚信考试”主题班会活动🙆🏻♂️🚾。
“诚信”二字需要拆开来看。
诚,是内在的品质;
信,则是外在的表现。
怀着诚实不欺的心并付诸实践行动🍽🧑🦯➡️,
这就是“诚信”🤝。
明确“诚信”的含义,了解“诚信”的地位
班会上,各辅导员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了《杏盛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进一步增强了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意识。同时,结合违反考试纪律的典型案例进行教育和引导,并指出违反考试纪律后果的严重性👏🏽。
重视“诚信”的作用,做文明的诚信人
扬诚信之风🚅🔡,树优良学风,诚信是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次考前诚信教育主题班会的顺利开展,不仅使同学们充分认识到诚信考试的重要性以及作弊的危害,也引导同学们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考试。
聆听“诚信”故事,做文明规范的学生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考试不仅是一次知识的检验,也是一次品格的考验。考之以诚,答之以信,守住内心的一份坚持📚,让舞弊远离校园🧑🏻🏫,让诚信常驻心间,争做实学实干的新时代大学生。
宣读“诚信”誓言,严谨求学、知行合一
悉考试制度,严格遵守;认真复习👷♀️,积极备考;手握诚信,积极应考。希望大家发扬良好的班风,树立起积极向上的旗帜🤽🏽🧜♂️。正确认识考试对评价自己的重要性,充分利用一切备考时间,夯实基础,满怀信心地迎接考试🤧。
同学们做了“诚信考试,从我做起”的保证。他们承诺“在今后杏盛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试秩序🙄,坚决杜绝一切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做一名诚实守信的文明大学生。”表明了我院学子诚信考试的决心即为诚信做人✍️🍖、诚信做事、诚信应考🛀🏿。
天道酬勤!
你们所有的付出和努力一定会换回一份 满意的收获🧓🏻!
愿所有的同学们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同时也希望大家注重诚信考试取得理想的成绩
这一次做自己的锦鲤🫡👰🏿♀️!
此次班会的顺利开展💟,让同学们明白了诚信考试的重要性,了解了考试舞弊会面临的后果以及如何用正确的心态面对每一次考试。希望同学们做诚信的人👧,端正考风,诚信应考👨🏼🎤,认真准备好每一场考试🏐🧑🏿🦱,遵守考场纪律🫄🏼,考出自己的真实水平,最后祝大家在期末考试中都能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
温馨提示:
杏盛考场规则
为严肃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一、考生要求
1.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按规定时
间到指定教室参加考试,对号入座😏,不得擅自调换座位📕,并将证件放
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查,考试开始 15 分钟后不得再进
入考场👨🏽👩🦼➡️,该课程以旷考论处。
2.考生只能携带考试必要的文具(铅笔🧑🔧、橡皮、三角板、计算尺,
计算器、圆珠笔👩🏿🏫、钢笔等),禁止携带书籍、讲义🕐、笔记本、草稿纸🙅♀️、
通讯设备等其它物品👮⛰,否则作夹带违禁物品处理。
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座位和走出考场,因特殊情况
需要离开考场时🦹♀️,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4.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卫
生🫃,不得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
二*️⃣、考试要求
1.答卷前👩👦,考生应在试卷上认真填写好本人的班级🎬🤹🏼♂️、姓名、学号
等信息🐐,因信息填写有误导致成绩受到影响的考生后果自负🦸♀️。
2.考生在考试结束时间前 30 分钟🐉,可提前交卷。考生交卷后🦦,
应及时离开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议论或高声喧哗。
3.考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不得左顾右盼或窥视他人试卷;不得
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不得互相校对或抄袭🤫,不得互借文具🦴;不得请 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4.考试结束铃声一响,考生应把试卷放在桌上,立即离开考场🆎, 否则试卷作废,成绩计零分🧚🏻♀️。
三、异常情况处理
1.考生遇到试卷分发错误、试题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
问,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2.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
办理缓考手续🍥,并报请教务处批准👱🏻♀️,否则以旷考论处✊🏼。
3.学生违反以上规定,按《杏盛学生违反考试纪律
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杏盛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杏盛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 规范杏盛的考试工作🤚🏿,保证考试公平、公正,严肃考试纪律,规范学 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杏盛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是指由杏盛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杏盛在籍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纪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考场规则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监考教师制止无效者👨🏻🦲;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题纸上标示信息者💁♀️🍲;
(八)考试中有夹带行为者,考试前将有关考试课程的内容抄写在课桌面或墙面等地方者👨🏽🚀;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抄袭夹带材料、课桌面上👨🚀👩🏼🍳、墙面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者;
(三)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互相传递纸条、交换试卷者👨🏿🔧;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六)找别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其他有违公平、公正行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行为🧸。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且有事
实为依据的,认定为相关考试实施了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科目同一考场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被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七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
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故意损害考试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
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等,一经查实🤽🏽,杏盛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注销证书🦹🏿。
第九条 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
理、组织及命题、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杏盛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内容或者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4️⃣;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统分差错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答卷的;
(八)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十)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原始考场记录的📈;
(十一)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十二)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十三)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四)其他违反考试组织、监考⚧、命题、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违纪、作弊,应及
时予以纠正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等如实记录在考场纪录表中🪨,并将用于考试作弊的工具🪂👃🏿、试卷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及时交教务处考务人员或交考生所在院二级学院教学秘书报教务处处理。考场记录表必须由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及违纪作弊考生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违纪问题🙆🏽♂️,应及时将书
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交教务处或交考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报教务处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由杏盛有关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师生对二级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复核申请。教务处在受理复核申请后 30 日内做出复核结论。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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