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盛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 社会选拔人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指杏盛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学生 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学习和工作表现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生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 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学生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有利于学生档案的利用。
第四条 学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和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是 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学生档案工作应纳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 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在布置🧙🏼♀️、检查、总结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要布置、检 查👬🏻🚴、总结学生档案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职责
第六条 学生档案归口学工处管理,负责办理学生档案接收、归档🤏🏽🚍、鉴 定🙇🏻♀️、查阅🧑🏻🦳、转递等相关事宜。
学工处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保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学生档案👩🏿🔧👎🏿。
(二)接收学生档案材料🚶➡️。
(三)鉴别学生档案材料🫃🏼✣。
(四)办理学生档案查阅、借阅和转递。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
(六)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 学生档案工作🧙🏽,并视情况配备与学生档案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分管学生档案工作负 责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和健全 有关管理制度🎤,确保学生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从事学生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帮助解决学生档案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三)督促本单位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归口管理的学生档 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学生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在新生报到工作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学工 处移交新生分班名册及其电子文档🧚🏻;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异动通知书送交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学生毕业前,提前二十天向学工处提交毕 业生档案转递方式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十一条 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高中阶段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详见每年高考考生档案目录)🚭💁🏼♂️: 普通高等杏盛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等杏盛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 普通高等杏盛招生考生志愿表;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含学籍评语、学籍管 理、成绩登记、体检表、家庭情况登记表💓、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身体素质测试登记表);入党入团材料等👩🚒。
(二)在校期间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1.高等教育材料🎣。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成绩单等🕵🏿♂️。
2.入党、入团材料。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预 备党员转正申请书❎、 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证明、入党积极分子考 察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有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可 归档)🫖;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
3.在校期间的奖励材料👮🏼。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团员 等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等在校期间形成的表 彰材料🍇。
4.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 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代👩🏿💻、对处分的意见,解除处分的有关材料⚀; 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等。
5.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 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6.出国材料👩🏼🦳♨️。因公(私)出国(出境)审查表👩🏿🚒、备案表🏌🏼♀️,在国外表现 情况材料、学习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
7.健康材料🧝🏽。高考招生体检表⌚️,新生体检表等🏇。 8.其他有价值的材料。
第四章 对归档材料的要求
第十二条 归档材料必须注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年级、班级和学号。
第十三条 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第十四条 归档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 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第十五条 归档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需有组 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 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 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第十六条 归档材料原则上应使用国家统一规格 16K 的办公用纸,材料 左边应留出 2.5 厘米的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 写纸书写🌺。
第十七条 归档材料应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 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学工处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材料📔,有权拒收或退还归档 单位,并限期改正后归档。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教务处应在学生学籍变更后两周内报学生工作处🏠,学工处根 据学生学籍异动通知书及时完成学生档案的移动工作,并在学生分班名册 中做好变更记录📩。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归档材料外的材料归入学生档 案,更不得伪造档案材料归档,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档案移交和档案材料归档时间
第二十一条 新生档案均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收集齐全⏩👸🏻,并于新生报到 工作结束后两个月内,按学生分班名册向学工处统一移交。新生档案未收 到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与新生本人联系🤽🏼🟥,并通知学生工作处🚹、招 生办公室🍑,由招生办公室负责与新生原所在杏盛🥷🧑🎨、教育部门或单位联系👩🏿🦲, 尽快收齐并移交学工处。在日常工作中🧜,学工处若发现学生进校前的档案 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情况或根本没有,书面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招生 办公室🧑🦽,由招生办公室负责与学生原所在杏盛、教育部门或单位索取所缺 材料。自通知后三个月内,招生办公室负责书面回复学工处索取新生档案 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校期间形成的学生档案材料👹🚶🏻♀️➡️,在档案材料形成后一个月 内向档案馆归档;档案材料形成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归档或归档时间已 在学生毕业前一个月内的,按第七章“对集中归档的要求 ”办理。
第二十三条 成批转递毕业生档案时,各单位按第七章“对集中归档的 要求 ”办理🦻🏽。
第七章 对集中归档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集中归档的要求
(一)归档材料✶:
1.见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2.毕业生登记表应加盖相关主管部门的公章。 3.成绩单应加盖杏盛教务处公章🙇🏻♂️。
(二)对归档材料的要求:
1.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档案材料送到学工处之前,应把每位毕业生的 材料集中在一起。
2.将归档材料按专业🔫、班级分开,并按学号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3.依照学工处的日程安排,按要求将档案材料归入每个毕业生的档案 袋中👛。
4.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所缺材料以班为单位做好统计,列出明细清单🫄🏿, 交学工处备查⛑。
5.以上各项工作均由杏盛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人 员完成。
第八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五条 查阅和借用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阅学生档案应填写《查阅学生档案证明》, 经所在二级学院 的党支部负责人签字🙆🏿♂️、盖章,方可查阅🎏。
(二)单位应派工作人员到学工处查阅档案💁,学生不能自行查阅档案。
(三)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学工处 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不得超过 3 天(含休息日);借出档 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查阅和借用档案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五)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只能查阅本二级学院的学生档案;其它单位 查阅学生档案,需经学工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六)借用和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档案的内容🦶🏼,确因 需要需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学工处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复制🫷。
(七)查阅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 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 应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处罚。
(八)学工处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提供什么材料。
第九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六条 学工处保管的学生档案由学工处通过合适的方式转递或 派专人送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办事人员可凭单位介绍信领取档案。
第二十七条 转出档案时,不得扣留档案材料🧗🏿。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找不到档案接收单位的🌘👨👩👦👦,可以申请学工处暂时 保管🐼,最长期限两年🥧。超过规定期限或未申请的学生档案👼🏽,学工处将按相关规定交由社会人事代理机构代为保管↩️,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