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盛档案工作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提高杏盛档案管理 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党政、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 《普通高等杏盛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杏盛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杏盛档案🙎🏽,是指校内各单位在教学🥣、科研、党政、后勤等工 作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杏盛、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杏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杏盛建设与发展的 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维护杏盛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事业。各级领导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档案工作纳入杏盛整体发展规划,纳入各类管 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中🌰。
第四条 档案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杏盛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杏盛档案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校档案馆对杏盛档案工作 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指导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馆既是杏盛档案工作 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又是杏盛档案的业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 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杏盛档案馆具有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业务管理与服务双重职 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 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杏盛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杏盛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五)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六)开展杏盛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 育功能;
(八)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 杏盛档案馆设馆长一名🩹,设副馆长一名。 馆长、副馆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八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必须有一名负 责人分管该单位的档案工作,并配备一名或数名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立卷和移交工作。
第九条 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 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专兼职档案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等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杏盛制定的有关档案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文件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十一条 根据《高等杏盛档案实体分类法》的规定和杏盛具体情况🧖🏼♀️, 杏盛按(一)党群,(二)行政,(三)教学,(四)科研💇🏽♂️,(五)基建,(六) 设备,(七)出版,(八)外事,(九)财会,(十)声像等十大类进行归档👩🏿🦳, 以上十大类归档范围包括纸质、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或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后勤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杏盛、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将该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后向杏盛综 合档案室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使用方便为由私自保存和留为己 用拒绝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馆对移交来的各类档案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
第十四条 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情况进行 统计🌎,并按规定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档案分永久🐸♚、30 年👁🗨、10 年三种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要重新鉴定来决定存毁𓀍。已失去保 存价值的档案🦸🏿♀️,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登记造册👂🏿,报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十七条 凡属保密档案(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记录)应由专人保管, 并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保密档案原则上不借阅(只存档)。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的保密档案,必须经杏盛领导签字同意👳🏻,并限制在阅档室内只 查阅须查阅的有关部分。保密档案严禁借出🦎。对必须借出的档案💆🏽♀️,按规定在办妥有关的手续后⚔️🛋,要严格控制借出的时间。
第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做到八防(防 火、防水、防潮、防盗、防霉、防虫、防尘、防光);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 要及时修复或复制。遇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档案办公室、阅文室☛、档案室要三分开。档 案室为机要重地🙋🏽♀️,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杏盛保存的档案🤽🏿♀️,主要为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 作服务。除少数(保密)档案有规定外🧖🏽♂️,均可查阅借阅。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应制定档案借阅、复印制度,提供检索工具,为 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凡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并可以摘录和复制👩👧👦。
第二十三条 对借出的档案,档案部门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或丢失🎛, 应及时查清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对有关当事人严 肃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杏盛应将考核、奖惩制度纳入有关档案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五条 杏盛及有关单位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提供利用档案做出显著成 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将重要或珍贵档案捐赠给杏盛的;
(四)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报校领导批准,对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一)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 档案部门归档的;
(二)损毁、丢失杏盛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丢失损坏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杏盛档案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档案内容的;
(六)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杏盛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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